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易,557,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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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士淳
被 告 SARROW SEAN NICHOLAS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9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ARROW SEAN NICHOLAS明知非臺北市○○區○○○路00號旁社區住戶或訪客,無從以感應卡開啟柵欄,竟基於侵入他人土地及毀損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1月19日上午8 時44分許,駕駛EAA-3697號自用小客車,自臺北市○○區○○○路00號旁道路駛入前開土地,嗣於同日上午8時45分許,前行至臺北市○○區○○街00號旁設置管制柵欄出口時,見柵欄關閉,遂以徒手推開上開柵欄方式,強行通過,導致上開柵欄斷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曾慶文,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查,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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