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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祥得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7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10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祥得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家電保證章壹個沒收。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象印電動熱水瓶CD-LCF40壹個、象印微電腦熱水瓶CD-LPF50壹個、虎牌微電腦炊飯電子鍋JBX-A18R壹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象印電動熱水瓶CD-LCF40壹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9、13至15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㈠事實部分:⒈起訴書附表編號4「商品」欄補充更正為「巴黎萊雅三合一卸妝潔顏水保濕型」。
⒉起訴書附表編號10「數量」欄更正為「2」;
「總金額(新臺幣:元)」欄更正為「8,960」。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祥得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2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張祥得行為後,刑法第337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張祥得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被告於本案所為竊盜犯行,係在密接時間、地點竊取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所示財物,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率爾侵占並竊取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重慶分公司之代理人廖清山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達成和解,嗣並履行完畢,被害人亦表明不再追究被告之意,有本院調解紀錄表、準備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和解書等存卷可參,足徵被告非無悔意,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並育有2子、目前從事保全業,月薪約3萬8,000元至4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張祥得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本院考量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重慶分公司達成和解,嗣並履行完畢,且被害人亦表明不再追究以及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之意,足見其非無悔過負責之誠,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
再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因認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張祥得侵占之家電保證章1個、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物品,分屬其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各該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9、13至15所示物品、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之象印電動熱水瓶CD-LCF40 1個(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數量已更正為2個,其中1個業經扣案),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雖已賠償被害人5萬元款項,惟衡諸被告所犯情節、竊得財物價值與賠償金額,本院認本案尚無過苛調節之情形,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742號
被 告 張祥得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祥得原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臺北三民分公司(下稱家樂福三民店)之安全課課長,於民國108年4月、5月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000號家樂福三民店內之不詳地點,發現服務台遺失之家電保證章1個,為便於日後銷贓竊取之家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
嗣於108年6月至轉任至家樂福臺北重慶分公司(下稱家樂福重慶店)擔任安全課課長,於109年4月1日凌晨,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家樂福重慶店打烊無人之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址設臺北市○○區○○○○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內,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過程中並拔取監視器電源線路以關閉部分監視器掩飾其犯行。
得手後,再以賣場推車將上開竊取之物運送至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駕車離去。
嗣家樂福重慶店發現商品數量短缺,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尚有部分未遭關閉並攝得張祥得犯案過程,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祥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1.坦承有於109年4月1日凌晨打烊無人之際自行進入賣場區大肆挑選商品放入推車,且最終並未結帳之事實。
2.坦承有於凌晨5時許將內有不詳物品之手推車推出收銀線,搭乘電梯之事實。
3.坦承並有於凌晨先騎車離開又開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至賣場5樓停放,並有將內有不詳物品之推車推向上開車輛旁邊之事實。
4.坦承109年4月1日凌晨確曾至主機後方拔除監視器主機線路之事實。
5.坦承在其住家內持有大量女性保養品、未開箱家電(含附表編號之10、11、12商品),以及家樂福三民店家電保證章。
6.坦承先前收拾東西時已經發現該顆印章,以及家樂福三民店家電保證章與安全課公告章並不相似之事實。
7.惟辯稱:家電保證章是先前在家樂福三民店,蔡翠珊借伊拿來消防檢查蓋章用;
本來想要隔天結帳但後來決定不買了、伊是把垃圾推出收銀線;
伊從家電倉庫推出來的是紙箱:伊是推堆車要去清理私人車輛云云。
2 告訴代理人顏羅傑、師彥方律師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陳報狀 證明: 1.被告於上開期間任職於家樂福重慶店,並擔任安全課課長之事實。
2.家樂福重慶店如附表所示商品確有遭被告偷竊之事實。
3 證人蔡翠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警方查訪紀錄表 證明: 1.家樂福三民店之家電保證章確實有於108年4、5間遺失之事實。
2.其在家樂福三民店擔任服務台人員時,確定並無被告所稱曾向其借過家電保證章,且其他櫃檯服務人員亦不會把家電保證章借予被告,核與被告所辯不符之事實。
4 證人連哲瑋於偵查中之證述、109年4月16日15時許家樂福重慶店內部訪談報告1份(偵卷第148頁) 證明: 1.其為家樂福重慶店家電課課長,家電課進行盤點,並比對3月31日、4月1日倉庫內家電照片發現附表編號1之吹風機、編號7之除濕機、編號8、9之空氣清淨機遭竊。
2.且從監視器畫面及被告行向可知,被告係將推車推出結帳區、推離賣場上去1樓,並至1樓換電梯到停車場之事實。
5 證人伍國維於偵查中之證述、109年4月16日16時許家樂福重慶店內部訪談報告1份(偵卷第149頁) 證明: 1.其任職於家樂福重慶店安全課,連哲瑋因家電不見請其協助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有很多時段是沒有錄影畫面,尤其是被告行徑路線,後來去看其他監視器影片時,有發現是被告拔除監視器電源,惟後續確認被告拔掉電源之監視器,先前均可正常錄影,並無故障之情事之事實。
2.從監視器畫面及被告行向可知,被告係將推車推出結帳區、推離賣場上去1樓,並至1樓換電梯到停車場之事實。
3.被告先前均不曾表示或反映監視系統壞掉要報修之事實。
6 證人謝聖蕙於偵查中之證述、家福公司109年9月1日函文暨相關附件(偵卷116頁至121頁) 證明: 1.被告遭查扣的家電中,至多僅有一件象印的熱水瓶為被告配偶謝聖蕙尾牙抽中之獎品,且無法確認型號是否相符。
2.謝聖蕙就其他被告家中查扣之大量家電、女性保養品,其身為配偶亦不知來源為何之事實 7 家樂福重慶店週期盤點差異行動方案表(偵卷第74頁);
盤點紀錄3份,第1份:(偵卷第152頁至156頁)、第2份:(偵卷第281至第289頁)、第3份:(偵卷第335頁至第342頁) 證明: 家樂福重慶店內如附表編號1、4、5、6、7、8、9、10、11、12之物品數量確有短缺之事實。
8 Video Comments時序表1份(偵卷第37頁)、監視器畫面照片4份:第1份(偵卷第38頁至第69頁);
第2份(偵卷第242頁至261頁);
第3份(偵卷第301頁至334頁);
第4份(偵卷第347頁) 證明: 1.被告確有於打烊時間擅自拿取附表所示商品並放入推車之中(偵卷第38頁至第49頁、52頁-53頁、61頁-63頁、347頁,其餘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2.被告3時24分、5時23分兩次拔除監視器電源線,致監視器未能於特定時間錄下完整賣場畫面之事實(偵卷第50頁至52頁、63頁至64頁,其餘詳卷) 3.被告於將推車推出賣場搭乘電梯,將附表所示物品運至停車場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之後於凌晨6時37分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離開之事實(偵卷第66頁至69頁,其餘詳卷)。
9 被告通報消防檢查對話紀錄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照片共3張(偵卷第266頁以下) 證明: 消防檢查紀錄表上用印為家樂福公司之統一發票章,而非被告辯稱之家電保證章之事實。
10 臺灣士林地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 證明: 1.被告住家扣得大量保養品及未開箱家電之事實。
2.被告住家內扣得附表所示編號10、11、12號之電器之事實。
3.被告住家扣得其先前任職之家樂福三民店家電保證章之事實。
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84號判決書、電子卷證 證明: 被告於另案亦利用曾擔任安全課長之便,以類似方式,於打烊期間侵入家樂福三民店內,並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搬運贓物,最終於法院審理期間承認犯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又被告就竊盜部分,係出於概括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時地接續犯之,應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
被告所犯竊盜與侵占遺失物二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則請分論併罰。
請審酌被告犯後毫無悔意,請從重量刑,以資警懲。
另本件被告竊盜及侵占遺失物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所示商品係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然被告係擔任安全課課長,職司整個賣場之保安,尚難謂對賣場內個別商品均有業務上持有關係,自無易持有為所有之可能,尚無從論以業務侵占罪嫌;
另有關家樂福三民店家電保證章部分,因依卷內證據尚無法確認係遭竊或遺失,故僅能論以侵占遺失物罪嫌。
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事實上同一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劉 建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 伊 伶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 單價(新臺幣:元) 數量 總金額(新臺幣:元) 對應卷內監視器畫面頁數 1 109年4月1日2時43分許 國際EH-NA32-PP奈米水離子吹風機 2,690 2 5,380 監視器畫面:第243、302、303頁 2 109年4月1日2時44分許 伏生鬃毛旋轉奶瓶刷 135 2 270 監視器畫面:第244、246、304頁 3 109年4月1日2時46分許 均一價249女內衣 249 1 249 監視器畫面:第247、307頁 4 109年4月1日3時3分許 萊雅三合一卸妝潔顏水保濕型 343 3 1029 監視器畫面:第310頁 5 109年4月1日3時3分許 澎澎元氣探控油沐浴乳 179 1 179 監視器畫面:第251、311頁 6 109年4月1日3時5分許 落健頭皮洗髮露 307 1 307 監視器畫面:第253、313、314頁 7 109年4月1日3時30分許 國際 F-Y22EN 11L除濕機 9,900 1 9,900 監視器畫面:第254、318、347頁 8 109年4月1日3時30分許 Honeywell HPA-200APTW空氣清淨機 7,990 1 7,990 監視器畫面:第254、318、347頁 9 109年4月1日3時30分許 Honeywell HPA-801APTW空氣清淨機 13,900 1 13,900 監視器畫面:第254、318、347頁 10 109年4月1日3時30分許 象印電動熱水瓶CD-LCF40 4,480 3 13,440 監視器畫面:第254、318頁 11 109年4月1日3時30分許 象印微電腦熱水瓶CD-LPF50 4,140 1 4,140 監視器畫面:第254、318頁 12 109年4月1日3時30分許 虎牌微電腦炊飯電子鍋JBX-A18R 5,655 1 5,655 監視器畫面:第254、318頁 13 109年4月1日3時46分許 舒潔三層竹炭萃取抽取式衛生紙 512 3 1,536 監視器畫面:第255、320頁 14 109年4月1日3時46分許 金好奇耀金級清新乾爽紙尿褲 368 2 736 監視器畫面:第256、321頁 15 109年4月1日5時19分許 舞鶴洗選蛋 36 2 72 監視器畫面:第258、330頁 總計金額:6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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