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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靖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0821 號),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一一一年度審易字第六○九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黃靖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0821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18日以111 年度審易字第609 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其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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