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聲,7,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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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曉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62號)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回復原狀之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回復原狀及一併上訴狀所載。

二、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定有明文。

又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固亦有明文。

而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原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參照)。

再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陳明,為同法第55條第1項所明定。

另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甚明;

而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同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

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民事裁判參照)。

上述補充送達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之送達文書準用之。

三、經查:㈠被告徐曉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762號受理後,於民國110年7月22日進行簡式審判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13日宣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該判決書正本則於同年8月19日送達被告於審判中所陳明接受文書送達之住所即其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被告,乃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該社區管理員邱錦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案卷宗核實無訛,依上說明,於該日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不因該社區管理員究於何時轉交上開刑事判決書正本予應受送達之被告而受影響。

故其上訴期間應自該送達日之翌日起算,20日上訴期間加計2日在途期間,至110年9月10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是被告於111年3月22日始補行提起本件上訴,有本件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附卷為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

㈡被告雖以其遭婆婆驅逐趕出上開住所,不得其門而入,且時值國內疫情大爆發,警戒提升至三級,而嚴守減少、避免出門等情為由,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等云。

惟查,被告迄今仍設籍上開住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並無變更,而被告所述遭婆婆驅趕出門乙節縱屬真實,亦僅係無法返回居住,尚非不能向社區管理員洽詢信件,其明知上開案件定於110年8月13日宣判(見審判筆錄),卻不為相當之注意而遲未向管理員即其受僱人領取判決書正本,致遲誤上訴期限,已不能認為無過失;

況按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陳明,為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而被告始終未向本院陳報有其所述上開情事而陳明有變更住所之情形,致本院不知其另有住居所,而仍向其原本陳明之戶籍地址為送達,亦屬可歸責於被告,就此亦應認為其遲誤上訴期間,乃係出於其本身之過失所致。

至被告雖又稱:因疫情減少、避免出門云云,然國內疫情三級警戒期間係110年5月19日起(臺北市、新北市自110年5月15日起)至110年7月27日止,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新聞稿2份附卷可按,是本件刑事判決宣判、送達之時,已非第三級警戒期間,且國內疫情期間除依規定應隔離者外,亦無不准外出之禁令,全國法院亦均未停止公務辦理,則被告逾越上訴期間,顯係由於自誤,難認為無過失,其上開所陳,自亦不能據為聲請回復原狀之理由。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回復原狀,不符合「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之要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被告本件補行之上訴即失所附麗,因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長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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