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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偉明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 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偉明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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