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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苗延旭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緝字第1474號、111年度偵字第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苗延旭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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