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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仁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調偵字第6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仁章被訴強制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仁章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強制、毀損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另涉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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