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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玄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玄龍因傷害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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