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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4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08號、第39407號、第40137號、第40382號、第40988號、第41047號、111年度偵字第3670號、第5952號、第5963號、第8835號、第98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璽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璽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知悉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際人數不詳,不能證明有三人以上)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詐騙戴佩茹、劉邦丞、邱冠瑛、余雅慧、林卉婷、邵若婷、杜姵君、黃瀞慧、陳岳威、洪士鈞、盧進成、莊毅昇、周仁杰、陳明成、黃心瀅、楊予瑢、張文龍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分別匯入本案帳戶內(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轉帳方式轉入其他帳戶,而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
嗣戴佩茹等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戴佩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劉邦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邱冠瑛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余雅慧、黃心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林卉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邵若婷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杜姵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陳岳威、洪士鈞、盧進成、莊毅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周仁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陳明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楊予瑢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王璽除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經過外,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全部犯罪事實,復有證人即告訴人戴佩茹、劉邦丞、邱冠瑛、余雅慧、林卉婷、邵若婷、杜姵君、陳岳威、洪士鈞、盧進成、莊毅昇、周仁杰、陳明成、黃心瀅、楊予瑢、證人即被害人黃瀞慧、張文龍之證詞,以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戴佩茹提供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交易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以上為附表編號1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劉邦丞提供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訊息、詐騙網站、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查詢翻拍照片(以上為附表編號2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邱冠瑛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以上為附表編號3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余雅慧提供之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以上為附表編號4部分)、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卉婷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行動電話通話紀錄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5部分)、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邵若婷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行動電話通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6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杜姵君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以上為附表編號7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黃瀞慧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記錄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8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岳威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記錄、詐騙網站、客服訊息翻拍照片(以上為附表編號9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洪士鈞提供之高雄銀行入戶電話匯款回條、亞馬遜電商貿易合同書翻拍照片(以上為附表編號10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盧進成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客戶收執聯、LINE對話記錄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11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莊毅昇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LINE對話記錄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12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周仁杰提供之日盛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記錄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13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明成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臉書對話訊息翻拍照片(以上為附表編號14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心瀅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詐騙網站網頁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15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楊予瑢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客戶收執聯、LINE對話記錄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16部分)、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張文龍提供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LINE對話記錄、詐騙網站網頁截圖(以上為附表編號17部分),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作心詢字第1110122135號函等在卷可稽,且互核一致,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他人犯罪資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亦即幫助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克當之。
查被告王璽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告訴人戴佩茹、劉邦丞、邱冠瑛、余雅慧、林卉婷、邵若婷、杜姵君、陳岳威、洪士鈞、盧進成、莊毅昇、周仁杰、陳明成、黃心瀅、楊予瑢、被害人黃瀞慧、張文龍之用,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等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公訴人函請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編號2至17),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附表編號1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以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物,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就本案幫助洗錢行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應認被告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又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不僅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且詐欺集團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亦增加檢警查緝難度,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應嚴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與到庭之告訴人邱冠瑛、周仁杰、莊毅昇達成調解,有本院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等附卷可佐,可認被告已有悔意,兼衡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犯罪情節、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汽車美容業,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倘為共同犯罪,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
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證據足認被告王璽曾自本案詐欺集團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故本案尚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永魁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王乙軒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政揚、張文傑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戴佩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9時54分許,經交友軟體BeeBar佯以「陳銘洋」與戴佩茹結識,並以LINE傳送對話訊息予戴佩茹訛稱:投資平台摩根大通集團可操作獲利云云,致戴佩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 110年6月25日18時13分許 3萬元 2 告訴人劉邦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13時許,加入FB臉書投資廣告提供之新葡京網站客服,經該客服人員傳送對話訊息予劉邦丞訛稱:操作外幣投資,需先繳交金額才能領回本金及獲利云云,致劉邦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 110年6月25日12時4分許 5,000元 3 告訴人邱冠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中旬,經交友軟體tinder佯以「李振華」與邱冠瑛結識,並以LINE傳送對話訊息予邱冠瑛訛稱:可使用網路投資平台匯款投資乙太幣,解除帳號則要保證金、手續費云云,致邱冠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 110年6月24日日14時9分許 3萬元 4 告訴人余雅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某時,經交友軟體Pairs佯以「jake」與余雅慧結識,並以LINE傳送對話訊息予余雅慧訛稱:有一投資案可投資獲利,另需傭金、保證金云云,致余雅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0年6月25日10時41分許 13萬元 5 告訴人林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4時許,佯以澳門新葡京娛樂城博弈網站網址之客服人員與林卉婷對話訛稱:轉帳新臺幣換成平台虛擬幣可以博弈獲利云云,致林卉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 110年6月25日18時34分許 4萬3,200元 6 告訴人邵若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9時44分許,佯以FB臉書暱稱「陳毅東」傳送LINE對話訊息予邵若婷訛稱:下注網站下注可獲利云云,致邵若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0年6月25日11時2分許 30萬元 7 告訴人杜姵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某時,經不詳交友軟體佯以「李澤銘」與杜姵君結識,並以LINE傳送對話訊息予杜姵君訛稱:網站可玩遊戲賺錢,出金需付相關費用云云,致杜姵君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110年6月25日13時22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6月25日15時48分許 5,000元 8 被害人黃瀞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23時許,佯以LINE ID「AMJS01」之澳門金沙集團客服人員,並傳送對話訊息予黃瀞慧訛稱:下注、匯款投注可獲利云云,致黃瀞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0年6月24日13時24分許 (帳戶交易時間為14時15分許) 27萬5,520元 9 告訴人陳岳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經交友軟體Paktor佯以「一思柔雨」與陳岳威結識,並以LINE暱稱「思雨寶貝」傳送對話訊息予陳岳威訛稱:操作投資平台「飛括金融」,賺多少一起分多少云云,致陳岳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 110年6月24日18時58分許 6,000元 10 告訴人洪士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前某日,經FB臉書建議交友佯以「黃欣欣」與洪士鈞結識,並以LINE傳送對話訊息予洪士鈞訛稱:其在亞馬遜電商工作,註冊帳戶提供周轉金可從事貿易獲利云云,致洪士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0年6月25日10時許 (帳戶交易時間為10時21分許 5萬元 11 告訴人盧進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前某日,經網路與「周鑫芸」、「趙辰」等人結識,並以LINE對話傳送訊息予盧進成訛稱:可向天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單與客戶進行貿易獲利云云,致盧進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0年6月25日13時16分許 (帳戶交易時間為16時4分許) 2萬5,000元 12 告訴人莊毅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16時許,經抖音APP軟體與佯以「軟軟」結識,並以LINE暱稱「丽丽」傳送對話訊息予莊毅昇訛稱:新葡京博弈網有漏洞,註冊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莊毅昇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110年6月25日20時22分許 2,000元 110年6月25日22時19分許 (帳戶交易時間為22時20分許) 2,000元 13 告訴人周仁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6日某時,透過匿名交談網站提供網址wanttoou.com,待周仁杰加入會員後,由該網站客服人員向周仁杰訛稱:與女性會員攀談過程中須購買返還卡回贈避免違約,且不能繼續返還機制云云,致周仁杰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 110年6月25日11時32分許 3萬元 110年6月25日11時35分許 1萬0,300元 14 告訴人陳明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時,經FB臉書佯以「Wetiy Chang」與陳明成結識,並傳送對話訊息予陳明成訛稱:邀請投資比特幣云云,致陳明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0年6月25日14時52分許 (帳戶交易時間為15時3分許) 10萬元 15 告訴人黃心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某時,經交友軟體Pairs佯以「王偉晨」與黃心瀅結識,並以LINE傳送對話訊息予黃心瀅訛稱:有網站做黃金投資買賣,可固定獲利云云,致黃心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0年6月25日14時47分許 (帳戶交易時間為14時54分許) 20萬元 16 告訴人楊予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某時,經FB臉書佯以「Xia Ji」與楊予瑢結識,並以LINE暱稱「LIU LIN」傳送對話訊息予楊予瑢訛稱:香港匯豐銀行周年慶,可賺高額現金,需繳交稅額以領回云云,致楊予瑢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0年6月25日11時30分許 (帳戶交易時間為11時51分許) 38萬元 110年6月25日14時35分許 (帳戶交易時間為14時38分許) 10萬元 17 被害人張文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日,經抖音APP軟體佯以不詳女網友身分與張文龍結識,並以LINE傳送對話訊息予張文龍訛稱:投資「飛括金融」提領金錢需依在線客服指示繳保證金云云,致張文龍陷於錯誤,於 110年6月25日15時50分許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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