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金訴,1245,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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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唯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許唯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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