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金訴,1254,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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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430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承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㈠更正附表一編號1 「匯款時間、金額」欄為「110 年11月10日18時35分許」、㈡更正附表一編號14「詐欺方式」欄之「戒除」為「解除」、㈢更正附表三編號6 「匯款時間、金額」欄之「現金存款」為「轉帳」;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承璋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核被告林承璋就如附表一至三各該編號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與「法拉驢」、「COCO」、「小C 」、「拉拉」,及就起訴書附表一部分與陳品聿、就起訴書附表二部分與江浚洺、就起訴書附表三部分與顏志揚等人間,就各該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其等共同詐欺同一被害人數次匯款及數次提領款項,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分別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各該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各該行為,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被害人遭騙過程有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均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數定之,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係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自應分論併罰。

本案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各該行為,其被害人均不相同,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復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參)。

本案被告於偵查、本院業已自白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說明。

㈣爰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共同參與詐欺犯行以圖謀不法所得,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其所為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且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失,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合於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均非屬對全盤詐欺行為掌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人物,併兼衡被告自陳國中肄業、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做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5,000元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本案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另審酌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在111 年11月10日至同年月18日間所實施,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㈤被告因本案詐欺行為共獲得3,000 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在卷,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一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林淑娟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所示曾佳琳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所示蘇彥文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四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所示周沁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五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所示劉映彤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六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所示張志瑋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七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所示曾名睿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八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所示邱兆益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九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所示陳伯煒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所示全容君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一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所示邱名榕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十二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所示陳佳佩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三 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所示陳昭舜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四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所示王日龍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五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所示石毓瀚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六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所示洪文慶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七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所示吳芳瑢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八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所示沈千蕙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九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所示張穎瑾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十 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所示張仲穎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一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所示朱珆媜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二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所示柯雪瑩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三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所示莊媁淇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四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所示戴姵昕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五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所示李欣怡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六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所示洪舒怡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七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所示郭美真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八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所示劉郁捷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九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所示康榳芠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十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所示孫若瑜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一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所示陳友碩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二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所示鄭舒憶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三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陳英傑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四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所示許嘉芳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三五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所示沈妤珊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六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所示劉韋辰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七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所示徐玉如部分 林承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4304號
被 告 林承璋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承璋於民國110年11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法拉驢」、「COCO」、「小C」、「拉拉」及陳品聿(陳品聿涉案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45、346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江浚洺(江浚洺涉案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18、1212號提起公訴)、顏志揚(顏志揚涉案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10、2769、3232號提起公訴)等人所組成詐欺集團,擔任「發卡手」與「收水」,並以每次收款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作為報酬,由「COCO」為首擔任其下提領及收水車手之車手頭,負責聯繫各車手會合地點,林承璋則依「COCO」指示前往指定地點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前來會面之車手,並聽候「小C」指示告知該車手須提領款項之銀行地點,待車手持提款卡提領贓款交付予林承璋後,林承璋再依「拉拉」指示將提領款項放置指定地點,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來源及去向之效果。
林承璋與陳品聿、江浚洺、顏志揚、「法拉驢」、「COCO」、「小C」、「拉拉」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掩飾與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0年11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林淑娟、曾佳琳、蘇彥文、周沁、劉映彤、張志瑋、曾名睿、邱兆益、陳伯煒、全容君、邱名榕、陳佳佩及陳昭舜等人詐得款項後(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匯款帳戶,詳附表),於110年11月10日16時許,林承璋即依「COCO」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大港墘公園,將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5張交付予車手陳品聿,嗣陳品聿即前往指定之自動櫃員機ATM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後(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附表),再返回大港墘公園將提款卡及贓款交付予林承璋,林承璋再依「拉拉」指示將款項放置在大港墘公園流動廁所內、提款卡則丟棄在水溝中,因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
(二)於110年11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王日龍、石毓瀚、洪文慶、吳芳瑢、沈千蕙、張穎瑾及張仲穎等人詐得款項後(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匯款帳戶,詳附表),於110年11月17日18時許,林承璋即依「COCO」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大港墘公園,將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3張交付予車手江浚洺,嗣江浚洺前往指定ATM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後(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附表),再返回大港墘公園將提款卡及贓款交付予林承璋,林承璋再依「拉拉」指示將款項放置在大港墘公園流動廁所內、提款卡則丟棄在水溝中,因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
(三)於110年11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詐欺手法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朱珆媜、柯雪瑩、莊媁淇、戴姵昕、李欣怡、洪舒怡、郭美真、劉郁捷、康榳芠、孫若瑜、陳友碩、鄭舒憶、陳英傑、許嘉芳、沈妤珊、劉韋辰及徐玉如等人詐得款項後(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匯款帳戶,詳附表),於110年11月18日17時許,林承璋即依「COCO」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大港墘公園,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7張交付予車手顏志揚,嗣顏志揚前往指定ATM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後(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附表),再返回大港墘公園將提款卡及贓款交付予林承璋,林承璋再依「拉拉」指示將款項放置在大港墘公園流動廁所內、提款卡則丟棄在水溝中,因而獲得2000元之報酬。
嗣因各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淑娟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承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分別於犯罪事實一(一)、(二)、(三)之時、地,將提款卡分別交予另案被告陳品聿、江浚洺、顏志揚後,再收取其等所提領之提款卡及贓款,復將贓款放置在指定地點之方式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獲得2000元,共6000元報酬之事實。
2 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警詢時之供述 佐證犯罪事實一(一)之事實,其坦承至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款項,並將提款卡、贓款交付給被告(綽號為胖子)之事實。
3 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警詢時之供述 佐證犯罪事實一(二)之事實,其坦承至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款項,並將提款卡、贓款交付給被告(綽號為胖子)之事實。
4 另案被告顏志揚於警詢時之供述 佐證犯罪事實一(三)之事實,其坦承至附表三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款項,並將提款卡、贓款交付給被告(綽號為胖子)之事實。
5 1.附表一、二、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 (1)於警詢中之指訴、供述 (2)所提供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2.附表所示匯款帳戶(即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1.佐證附表一、二、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2.佐證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帳戶均遭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使用,其等受詐騙匯款後旋遭附表一、二、三所示車手提領一空之事實。
6 1.110年11月10日路口、便利超商及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36張 2.110年11月17日路口、便利超商及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2張 3.110年11月18日路口、便利超商及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32張 1.佐證犯罪事實一(一)之事實。
2.佐證犯罪事實一(二)之事實。
3.佐證犯罪事實一(三)之事實。
7 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345、346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為陳品聿) 佐證犯罪事實一(一)【被告與陳品聿共犯部分】之事實。
8 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18、1212號起訴書(該案被告為江浚洺) 佐證犯罪事實一(二)【被告與江浚洺共犯部分】之事實。
9 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10、2769、3232號起訴書(該案被告為顏志揚) 佐證犯罪事實一(三)【被告與顏志揚共犯部分】之事實。
10 提領地點一覽表 佐證附表一、二、三所示車手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承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與「法拉驢」、「COCO」、「拉拉」、陳品聿、江浚洺、顏志揚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併請依被害人之人數,論以數罪。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檢察官 鄭世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于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車手陳品聿,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林淑娟 (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個資外流導致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終止交易云云。
110年11月10日16時25分許,匯款14萬9,123元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0日18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內湖分行ATM,領取8萬元。
(2)110年11月10日18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內湖分行ATM,領取6萬9000元 (3)110年11月11日凌晨零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內湖分行ATM,領取8萬元 (4)110年11月11日凌晨零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內湖分行ATM,領取7萬元 2 曾佳琳 (未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誤設重複下單,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日11日凌晨零時3分許,匯款4萬9,991元 (2)110年11日11日凌晨零時4分許,匯款4萬9,992元 (3)110年11日11日凌晨零時6分許,匯款4萬9,991元 3 蘇彥文 (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高級會員,訂單金額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
110年11月10日16時20分許,匯款3萬1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0日16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瑞光分行ATM,領取2萬5元。
(2)110年11月10日16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瑞光分行ATM,領取2萬5元。
(3)110年11月10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瑞興門市國泰世華銀行ATM,領取2萬5元。
(4)110年11月10日16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瑞興門市國泰世華銀行ATM,領取1萬5元。
(5)110年11月10日16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瑞興門市國泰世華銀行ATM,領取1萬5205元。
(6)110年11月10日16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瑞湖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7)110年11月10日16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瑞湖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1萬5元。
5 周沁 (提告) 假冒門市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VIP客戶,增加5筆交易紀錄,需依指示匯款,以避免扣款云云。
110年11月10日16時33分許,匯款1萬123元 6 劉映彤 (提告) 假冒門市客服人員,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0日16時23分許,匯款1萬8287元 7 張志瑋(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
110年11月10日16時47分許,匯款2萬9985元 8 曾名睿 (提告) 假冒門市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0日16時18分許,匯款2萬9985元 (2)110年11月10日16時25分許,現金存款2萬6985元 9 邱兆益(未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錯誤設定,需依指示匯款,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日10日17時2分許,匯款4萬9,963元 (2)110年11日10日17時5分許,匯款4萬9,97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0日1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6萬元。
(2)110年11月10日1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6萬元。
(3)110年11月10日17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1000元。
(4)110年11月10日17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900元。
(5)110年11月10日18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1萬5000元。
(6)110年11月10日18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瑞湖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7005元。
10 陳伯煒(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人員,佯稱:誤植購物金至會員帳戶內,需依指示轉帳,以取消該購物金云云。
110年11月10日18時12分許,匯款6995元 11 全容君(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人員,佯稱:誤設訂單,需依指示轉帳,以取消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0日17時54分許,匯款1萬4989元 12 邱名榕(提告) 假冒門市服務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將先前消費誤使用為餐券,需依指示匯款,以協助配合取消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0日16時43分許,匯款4萬9992元 (2)110年11月10日16時44分許,匯款4萬9992元 (3)110年11月10日16時46分許,匯款4萬9993元 (4)110年11月11凌晨零時1分許,匯款4萬9992元 (5)110年11月11日凌晨零時1分許,匯款4萬9992元 (6)110年11月11日凌晨零時2分許,匯款4萬999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0日16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西湖分行ATM,領取2萬5元。
(2)110年11月10日16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5元。
(3)110年11月10日16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5元。
(4)110年11月10日16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瑞光分行ATM,領取2萬5元。
(5)110年11月10日16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西湖分行ATM,領取2萬5元。
(6)110年11月10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西湖分行ATM,領取2萬5元。
(7)110年11月10日17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5元。
(8)110年11月10日17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9005元。
(9)110年11月10日17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905元。
(10)110年11月11日凌晨零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6萬元。
(11)110年11月11日凌晨零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6萬元。
(12)110年11月11日凌晨零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3萬元。
13 陳佳佩(未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廠商,佯稱:誤設為批發商,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0日18時9分許,匯款2萬9986元 (2)110年11月10日18時14分許,匯款3萬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0日18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商瑞和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5萬元。
(2)110年11月10日18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來萊爾富超商亞緹門市國泰世華銀行ATM,領取2萬元。
(3)110年11月10日18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來萊爾富超商亞緹門市國泰世華銀行ATM,領取2萬元。
(4)110年11月10日18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來萊爾富超商亞緹門市國泰世華銀行ATM,領取2萬元。
14 陳昭舜 (提告) 假冒門市客服人員,佯稱:誤設重複下單,需依指示轉帳,以戒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0日17時50分許,匯款4萬9985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車手江浚洺,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王日龍(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7日17時33分許,現金存款2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7日18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2萬元。
(2)110年11月17日18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2萬元。
(3)110年11月17日18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2萬元。
2 石毓瀚(未提告) 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遭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取消付款云云。
110年11月17日18時1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110年11月17日18時14分許,現金存款3萬元 (2)110年11月17日18時2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7日18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9萬元。
(2)110年11月17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1萬2000元。
3 洪文慶 (提告) 假冒臉書購物社團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遭駭客攻擊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7日18時20分許,匯款2萬9989元 (2)110年11月17日18時25分許,匯款9989元 (3)110年11月17日18時27分許,匯款2012元 110年11月17日18時20分許,匯款800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7日18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元。
(2)110年11月17日18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元。
(3)110年11月17日18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元。
(4)110年11月17日18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元。
(5)110年11月17日18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1萬元。
4 吳芳瑢(未提告) 假冒臉書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遭駭客攻擊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7日18時50分許,匯款4萬9985元 (2)110年11月17日18時55分許,匯款3萬2123元 5 沈千蕙 (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誤設訂單且購物資料外洩,將遭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7日18時33分許,匯款1萬8101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7日18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1萬8000元。
6 張穎瑾 (提告) 假冒門市客服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遭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7日19時31分許,匯款2萬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7日19時35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提領2萬元。
7 張仲穎 (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誤設重複下單,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7日17時37分許,匯款6萬3147元 (2)110年11月17日18時2分許,匯款1萬6987元 (1)110年11月17日17時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2萬元。
(2)110年11月17日17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2萬元。
(3)110年11月17日17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2萬元。
(4)110年11月17日17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3000元。
(5)110年11月17日18時10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提領1萬7000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車手顏志揚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朱珆媜(提告) 假冒門市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自動遭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8日18時16分許,匯款4萬9989元 (2)110年11月18日18時20分許,匯款1萬2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8日18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6萬元。
(2)110年11月18日18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6萬元。
(3)110年11月18日18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3000元。
(4)110年11月18日1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中華郵政內湖江南郵局ATM,領取7000元。
(5)110年11月18日20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達爾文科技大樓附設華南銀行ATM,領取5005元。
2 柯雪瑩(提告) 假冒門市廠商,佯稱:誤設為批發商,將遭自動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8日18時17分許,現金存款2萬9985元 (2)110年11月18日18時23分許,現金存款2萬9985元 3 莊媁淇(未提告) 假冒門市客服人員,佯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繳交年費,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8日19時48分許,匯款9999元 4 戴姵昕 (提告) 假冒門市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轉帳,以避免扣款云云。
110年11月18日19時54分許,匯款9985元 5 李欣怡 (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VIP會員,將遭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8日19時35分許,匯款2萬9986元 (2)110年11月18日19時58分許,匯款4萬9986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8日19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瑞光分行ATM,領取3萬元。
(2)110年11月18日19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瑞光分行ATM,領取3萬元。
(3)110年11月18日20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ATM,領取5萬元。
(4)110年11月18日20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ATM,領取4萬元。
(5)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ATM,領取5萬元。
(6)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ATM,領取5萬元。
(7)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ATM,領取5萬元。
6 洪舒怡 (提告) 假冒銀行行員,佯稱:個資外流導致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避免扣款云云。
110年11月18日19時53分許,現金存款2萬9985元 7 郭美真 (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轉帳,否則設有刑事責任云云。
(1)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21分許,匯款4萬9987元 (2)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35分許,匯款4萬9988元 (3)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40分許,匯款4萬9987元 8 劉郁捷(提告) 假冒門市人員,佯稱:誤設為批發商,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8日17時39分許,匯款1萬9123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8日17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元。
(2)110年11月18日17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元。
(3)110年11月18日17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元。
(4)110年11月18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元。
(5)110年11月18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元。
(6)110年11月18日17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ATM,領取2萬元。
9 康榳芠(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人員,佯稱:誤設為批發商,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8日17時43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0 孫若瑜(提告) 假冒門市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入侵,重複下單,需依指示轉帳,以避免扣款云云。
110年11月18日17時44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1 陳友碩(提告) 假冒銀行行員員,佯稱:網路購物平臺誤植為高級會員,將遭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8日17時50分許,匯款1萬1123元 13 鄭舒憶 (提告) 假冒門市人員,佯稱:訂單有誤,需依指示轉帳,以取消訂單云云。
110年11月18日19時17分匯入2萬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8日19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鴻瑞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元。
(2)110年11月18日19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10萬元。
12 陳英傑(提告) 假冒門市人員,佯稱:訂單有誤,需依指示轉帳,以取消訂單云云。
(1)110年11月18日19時30分許,現金存款2萬9985元 (2)110年11月18日19時34分許,匯款2萬9987元 (3)110年11月18日19時42分許,匯款2萬9987元 (4)110年11月18日19時44分許,現金存款3萬元 13 許嘉芳(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人員,佯稱:訂單有誤,將自動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8日19時13分許,匯款4萬9987元 (2)110年11月18日19時14分許,匯款4萬9988元 (3)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4分許,匯款2萬9987元 (4)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15分許,匯款4萬9989元 (5)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16分許,匯款1萬9999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8日19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瑞湖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2)110年11月18日19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瑞湖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3)110年11月18日19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瑞湖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4)110年11月18日19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瑞湖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5)110年11月18日19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來萊爾富超商亞緹門市國泰世華銀行ATM,領取1萬9005元。
(6)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ATM,領取3萬元。
(7)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ATM,領取3萬元。
(8)110年11月19日凌晨零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ATM,領取3萬元。
(9)110年11月19日凌晨1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ATM,領取9000元。
110年11月18日20時47分許,匯款2萬1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7日20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墘運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9萬8000元。
(2)110年11月18日20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2萬元。
(3)110年11月18日20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ATM,領取2000元。
14 沈妤珊 (提告) 假冒門市人員,佯稱:誤設定購買禮券,需依指示轉帳,以避免扣款云云。
110年11月18日20時32分許,匯款4萬7997元 15 劉韋辰(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人員,佯稱:誤設為經銷商,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0年11月18日20時29分許,匯款4萬9985元 16 徐玉如(未提告)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0年11月18日18時14分許,匯款9萬9987元 (2)110年11月18日18時16分許,匯款4萬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8日18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德瑞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2)110年11月18日18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德瑞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3)110年11月18日18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德瑞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4)110年11月18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德馨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5)110年11月18日18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德馨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6)110年11月18日18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德馨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7)110年11月18日18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德馨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2萬5元。
(8)110年11月18日18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德馨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領取9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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