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金訴,252,202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品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