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康鑾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林詎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36號(即111年度審易字第7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