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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張秀蓮
被 告 吳姿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張秀蓮請求被告吳姿瑩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姿瑩與王鉉溱前因共同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張秀蓮亦對被告與共同被告王鉉溱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如主文所示。
三、共同被告王鉉溱俟其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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