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附民,351,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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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張儷
被 告 王羿旻

蔡欣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寄押於法務部○○○○○○○) 詹政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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