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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黃星翰
被 告 李笠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90號(即110年度審易字第17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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