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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郎彥鈞
被 告 李佳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智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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