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附民,872,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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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72號
原 告 陳宗敬
被 告 王中興
周清華 (地址待補正)
阿林仔 (真實姓名及地址待補正)

一、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 年度審易字第75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主張非刑事案件之被告周清華、阿林仔亦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人。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又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而應給予原告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意旨)。

是上開原告中所起訴之對造,即被告周清華、「阿林仔」分別欠缺真實姓名及地址等而無法特定,原告自應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迅速補正,以免受到濫訴之評價,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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