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24號
原 告 魏祈嘉
送達代收人 林裕展
被 告 陳秀盈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格宗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