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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隆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隆員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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