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聲,107,202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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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彥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及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未表示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雖所定應執行刑已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8/08/06 108/04/06 108/11/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01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306號 108年度簡字第683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4日 108年11月29日 109年0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306號 108年度簡字第683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24日 109年03月14日 109年05月06日 備註 編號1至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07/20 108/11/15 108/12/0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849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99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99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5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9日 110年08月31日 110年0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25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02日 110年09月29日 110年09月29日 備註 編號1至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號5至6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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