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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附表編號10、11、16至18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1至9、12至15、19至25所示之罪,雖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
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各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
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併犯罪次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書面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12至15、19至25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0、11、16至1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1日 106年9月11日 106年7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7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7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3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8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86號 107年度士簡字第67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6月15日 107年6月15日 107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8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86號 107年度士簡字第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18日 107年7月18日 107年9月26日 備 註 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6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21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8日 106年8月19日 106年9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3414至34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3414至34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3414至34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1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1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1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5月25日 107年5月25日 107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1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1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4日 107年10月24日 107年10月24日 備 註 編號4至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9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0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5日 106年9月28日 106年9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20、28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20、28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20、28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866號 107年度簡字第1866號 107年度簡字第186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3月31日 107年3月31日 107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866號 107年度簡字第1866號 107年度簡字第18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20日 107年7月20日 107年7月20日 備 註 編號7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0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2日 106年7月13日 106年7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742、22759、24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742、22759、24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742、22759、243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9月19日 107年9月19日 107年9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9月19日 107年9月19日 107年9月19日 備 註 編號10、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06號) 編號12、1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13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7日 107年6月2日 106年9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742、22759、24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107年度簡字第2391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73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9月19日 107年9月28日 107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107年度簡字第2391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9月19日 107年12月21日 107年11月27日 備 註 編號12、1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1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26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7日 106年7月13日 106年7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8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041至20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041至20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9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5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673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6日 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5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46號 編號17、1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02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4日 106年7月11日 106年5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041至20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041至20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107年度簡字第904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7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 107年簡字第9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5日 108年2月19日 備 註 編號19、2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4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81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8日 106年10月1日 106年10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32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6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512、5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7329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78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3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2月28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7329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78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2日 108年3月26日(聲請書附表編號22誤載為108年1月31日) 108年6月24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573號 編號24、2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13號)
編 號 25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512、5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3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6月24日 備 註 編號24、2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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