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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維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7號、111年度執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維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維祿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11、12、14、15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其餘編號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前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參照前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數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依前說明,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其他各編號(包括編號9、10、13)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10年4月為重,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並斟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子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9/6 108/9/7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108/7/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58號 109年度審訴5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30號 判決日期 109/3/6 109/3/6 109/4/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58號 109年度審訴5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4/15 109/4/15 109/5/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45號 編號1至編號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4/27 108/5/3 108/9/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5、1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5、1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5、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6號 判決日期 109/4/15 109/4/15 109/4/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5/13 109/5/13 109/5/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61號 編號1至編號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8/14 108/8/17 108/8/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75號、109年度偵字第6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20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 判決日期 109/6/29 109/7/22 109/1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20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7/30 109/9/7 110/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5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93號 編號1至編號8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0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各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犯罪日期 108/9/20 108/9/23 108/9/28(共3次)、108/9/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75號、109年度偵字第67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758、26631、28326、24829號、109年度偵字第658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758、26631、28326、24829號、109年度偵字第658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判決日期 109/12/9 110/3/4 110/3/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6 110/3/31 110/3/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8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15號 編號1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9/29 108/8/17 108/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758、26631、28326、24829號、109年度偵字第658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530號、110年度偵字第58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530號、110年度偵字第58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110年度易字第338號 110年度易字第338號 判決日期 110/3/4 110/10/5 110/10/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110年度易字第338號 110年度易字第3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3/31 110/11/5 110/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2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64號 編號14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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