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馨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馨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葉馨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83號、109年度易字第69號、110年度審簡字第33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3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葉馨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5頁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8年5月21日10時57分許 107年4月28日 107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49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247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83號 109年度易字第6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 判決日期 109.07.22 109.07.30 110.01.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83號 109年度易字第6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8.26 109.08.27 110.02.24 備 註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7日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78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298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2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30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0.01.20 110.02.08 110.02.0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90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30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3.10 110.03.23 110.03.23 備 註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6年3月8日14時59分許 107年11月22日14時1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26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30號 判決日期 110.01.29 110.06.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3.09 110.12.29 備 註 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110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