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聲,225,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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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御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御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御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曾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裁判書(見本院卷第9至23頁、第29至32頁)在卷可稽。

至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尚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依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及其餘部分宣告刑之總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考量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行為態樣,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公務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8/12/23 109/02/23 109/02/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5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3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1號 判決 日期 109/09/25 110/05/06 110/05/06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1號 確定 日期 109/12/10 110/12/20 110/12/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6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8號 編號2至編號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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