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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劉彥呈律師
曾家貽律師
蔡榮澤律師
被 告 楊隆榮
黃雲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79號),聲請轉拷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隆榮、黃雲雀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479號判決被告楊隆榮、黃雲雀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業經其等提起上訴在案;
聲請人為被告楊隆榮、黃雲雀之辯護人,有刑事委任狀附卷可佐,為維護其等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
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1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9119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3所示之105年11月29日、106年2月27日、106年3月6日對話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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