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晉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晉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晉語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執行刑(見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張晉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妨害秩序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5日 109年2月18日 108年12月17日前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7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5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32、733、73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899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4號、第5號 110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2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899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4號、第5號 110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12月29日 備註 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3日至109年4月14日間之某時 109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9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600、85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9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600、8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62、904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62、90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62、904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62、90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21日 備註 編號4至5經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60、90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