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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誌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誌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誌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9年11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
於108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與另犯之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4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於110年2月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受刑人於108年6月20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1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14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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