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聲,394,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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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孟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孟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9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9年5月14日判決確定;

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3月17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於109年4月29日判決確定;

③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8月14日判決確定;

④誣告案件,經本院於109年9月8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9年10月19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於110年2月5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9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5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4月26日;

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0630號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0632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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