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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晏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晏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晏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9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837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83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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