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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易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易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易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鈞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8 月、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送監執行,在111 年4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1 年4 月6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017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3 年6 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0 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13 年2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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