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聲,400,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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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曾奇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易字第八十七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非法律專業人士,深恐不知法而犯法,因合議庭準備程序法官宣稱準備拒絕調查關鍵證據,準備違反審判程序法,未審先判,被告甚為恐懼,請求抄錄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7號審理,聲請人於111年4月8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於111年3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符合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且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

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請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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