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聲,420,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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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岳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岳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岳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鄭岳炫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32號、109年度士簡字第230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71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6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其中附表編號3、4、9、10、11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2、5、6、7、8、12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0 年12月1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鄭岳炫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

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除附表編號9至11之確定判決案號欄應均更正為「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 號」外,洵屬正當,自應准許。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6、7、8、12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3、4、9、10、11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1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4年9 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6日 109年2月10日 109年5月20日中午12時3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93、13899、15790、16527、193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32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23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7月31日 109年7月31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32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23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110年5月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1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7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5號 編號1 、2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93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3、4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4日晚間9時26分許 109年1月17日上午8時55分許 109年5月25日上午6時4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93、13899、15790、16527、19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93、13899、15790、16527、19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93、13899、15790、16527、193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判決日 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6號 編號3、4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5至7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2日凌晨4時38分許 109年8月31日 108年12月20日13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93、13899、15790、16527、19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130、1131、11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7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 判決日 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7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5月3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6月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9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7號 編號5至7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9至11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2日上午6時2分許 109年2月14日下午2時42分許 109年4月27日晚間6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130、1131、11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130、1131、11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1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4號 判決日 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5月25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74號 編號9至11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9至11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089、20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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