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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瑋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272號),就被訴強制罪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瑋洺被訴強制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瑋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楊東憲和解,告訴人撤回傷害之告訴,被告亦就所涉強制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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