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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財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財准予限制住居,停止羈押,並禁止接近被害人陳萬發、陳峯霖及其等住處。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家財前經本院以有逃亡之事實而裁定羈押,今對被告之審理已完畢,本院認被告應無再予羈押之必要,准予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並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被告禁止接近被害人陳萬發、陳峯霖及其等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第116條、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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