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訴,121,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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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秉言



選任辯護人 謝進益律師
顏哲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秉言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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