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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秉言
選任辯護人 謝進益律師
顏哲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秉言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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