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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梁尚哲
被 告 張振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尚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振峰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梁尚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43號卷第19、23頁)在卷可稽。
茲因被告於本院112年11月27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囑託拘提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4日新北檢貞歲112助4810字第1129155475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3年1月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24187951號函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6號卷第135、137、139、141、153、155至162、169、171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郁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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