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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舷齊
指定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指定辯護人及其姓名之內容,顯係原判決當事人欄內容之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照前述規定及解釋,應更正本件當事人欄如上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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