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訴,360,20240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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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秋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第6、10、14行之「101年8月22日」、「即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應分別更為「102年10月7日」、「即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9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第6、10、14行固記載為「101年8月22日」、「即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惟對照同案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關於同案被告洪月芳、王麗君、卓采儒之判決附表二編號8之犯罪時間為就匯入款項之時間為民國102年10月7日,領出時間為102年10月9日,是原判決犯罪事實來之上開記載顯係誤寫,然因此等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予更正並為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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