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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絲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22號),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公務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禹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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