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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被 告 張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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