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理由
-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陳品熏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91
- 三、論罪科刑:
-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 (二)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提款卡密
- (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尚非無見,且查: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予
- 五、沒收部分:
- (一)被告否認因提供本案帳戶相關資料予他人而取得任何報酬
-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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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1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
併辦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3、63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24、25、26、27、28、29、30、31、32、33、3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74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6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品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陳品熏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便利犯罪者施用詐術及收取贓款,且犯罪者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5日13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汐止分行前,將其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交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彈頭」之成年人,嗣該人或其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李威廷、何恭豪、黃玉鳳、黃琮權、李和儒、李雅婷、李立丞、李彥禛、吳淑文、徐詠然、林建宏、李育瑞、周儀宣、謝啟宏、劉一蓉、羅以綸、夏素珍、賴乾元、李宇倫、何天慈、蔡京砡、林佳樺、姚語庭、陳瑞娟、劉韋伶、許智淵、呂明軒、黃莉玲等人,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陳品熏之本案帳戶(李威廷等28人遭詐欺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等節,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提領殆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陳品熏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49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91頁),且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予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彈頭」之成年人,使該人或其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28名告訴人、被害人詐欺取財後,得以使用本案帳戶作為匯款工具,進而取得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尚非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對本案28名被害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附表編號1至15、17至28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主要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應依前開自白減刑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既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尚非無見,且查:1.上訴意旨指摘被告於案發後均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刑度過輕,無法使被告有所警惕乙節,原審業已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輕率地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不該,衡以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又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且本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提供之帳戶數量與期間、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財產損失程度,及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物流、倉儲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未婚、需扶養祖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萬元,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實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就科刑時應審酌及注意之事項加以斟酌考量,並包含未予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等情,核未逾越法定刑度,復無何顯然過輕之情,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原審法院之職權行使,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2.上訴意旨另質以被告係本案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部分,業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舉證加以判斷,認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如前所述,難認被告為詐欺取財、洗錢等罪之共同正犯,此部分上訴理由,亦非可採。
3.惟檢察官上訴後,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3、15、21、26所示犯行,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則本案被害人數、被害金額已較原審擴張,被告犯行所生實害內容亦有擴大,原審量刑所依憑之基礎事實顯然有所變更,是原審未及審酌至此,難謂有當。
公訴意旨於本院審理時指摘原審判決未及審酌上訴後併案之告訴人損害部分乙節,為有理由。
從而,原審判決既有前開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並幫助詐騙集團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不該;
考量被告犯後雖知坦承犯行,但迄未能與任何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金額之犯後態度;
復衡以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不法利益等情,及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否認因提供本案帳戶相關資料予他人而取得任何報酬(本院卷第149頁),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因而獲得任何不法利益,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堯樺、席時英、林世勛、鄭潔如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證據出處 備註 1 李威廷 110年6月6日16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邀請李威廷加入「鑫泰」平台,嗣LINE暱稱「陳寶靜」及「Chance」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再以投資賓果遊戲獲利、佯稱資金不足及信用額度不夠為由要求匯款,致李威廷陷於錯誤而請其母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0年7月9日11時26分匯款20萬元 ①李威廷於警詢中之指訴(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030066895號卷第37至45頁) ②李威廷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030066895號卷第68至81頁) ③李威廷遭詐欺之匯款紀錄(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030066895號卷第65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331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43頁) 金門檢111偵緝26 (併案) 2 何恭豪 (被害人) 110年7月9日12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Rllover moment」向何恭豪佯稱可代為操作「愛馬仕娛樂」網站之「人人棋牌」投資遊戲,惟遊戲關卡出現錯誤、需投入更多金錢方能完成關卡云云,致何恭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0年7月9日13時54分匯款9萬元 ①何恭豪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47至50頁) ②何恭豪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51至64頁) ③何恭豪遭詐欺之匯款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71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3頁) 金門檢111偵緝29 (併案) 3 黃玉鳳 110年7月5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Fhoooo」向黃玉鳳佯稱可代為操作博弈網站、要求黃玉鳳儲值,致黃玉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0年7月9日14時11分匯款16萬6,916元 (起訴書誤載為入帳時間) ①黃玉鳳於警詢中之指訴(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171801500號卷第3至4頁) ②黃玉鳳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171801500號卷第17頁) ③黃玉鳳遭詐欺之匯款紀錄(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171801500號卷第45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3頁) 金門檢111偵958 (併案) 4 黃琮權 110年7月8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精準飛鷹」向黃琮權自稱為代操投資公司,並佯稱可以利用其所撰寫的程式找到博弈網站「FUN88」的漏洞並從中獲利,致黃琮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7月9日15時20分轉帳5萬元 ①黃琮權於警詢中之指訴(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65851號卷第23至28頁) ②黃琮權遭詐欺之轉帳紀錄(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65851號卷第30頁) ③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4及149頁) 金門檢111偵緝30 (併案) ②110年7月9日15時57分轉帳3萬元 ③110年7月10日14時37分轉帳5萬元 5 李和儒 110年7月8日20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露露」向李和儒佯稱可使用「盾博資本」平台入金進行投資,致李和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9日15時46分轉帳6,000元 ①李和儒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91至96頁) ②李和儒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99至106頁) ③李和儒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106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4頁) 金門檢111偵緝29 (併案) 6 李雅婷 110年7月4日19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子傑」向李雅婷佯稱可以使用「正信德娛樂城」儲值藉由博弈賺錢,嗣再佯稱李雅婷已賺得新臺幣120萬元、惟須先繳清佣金方可提領彩金云云,致李雅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9日15時56分轉帳1萬元 ①李雅婷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123至126頁) ②李雅婷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129頁) ③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4頁) 金門檢111偵緝29 (併案) 7 李立丞 110年7月8日晚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築夢方程式」、「奧汀數位娛樂」等LINE暱稱向李立丞佯稱可使用「奧汀數位娛樂」網站入金以賽船方式進行投資,致李立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7月9日16時24分轉帳3萬元 ①李立丞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132之1至132之3頁) ②李立丞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401至413頁) ③李立丞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97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5及152頁) 金門檢111偵緝23 (併案) ②110年7月10日19時06分轉帳5萬元 ③110年7月10日19時07分轉帳1萬元 8 李彥禛 110年7月10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思羽」向李彥禛佯稱可使用「正信德娛樂城」平台進行投資、若平台顯示金額超過10萬元需先繳錢方得領錢云云,致李彥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9日17時10分轉帳1萬元 ①李彥禛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265至267頁) ②李彥禛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269至306頁) ③李彥禛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284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5頁) 金門檢111偵緝23 (併案) 9 吳淑文 110年7月2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希望快遞」向吳淑文佯稱可以代操「鑫悅娛樂城」軟體投資獲利、需繳交修正費方能補報名鑫悅娛樂城的活動云云,致吳淑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7月9日18時31分轉帳4萬元 ①吳淑文於警詢中之指訴(田警分偵字第1100019832號卷第7至13頁) ②吳淑文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田警分偵字第1100019832號卷第83至93頁) ③吳淑文遭詐欺之轉帳紀錄(田警分偵字第1100019832號卷第93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6及150頁) 金門檢111偵緝31 (併案) ②110年7月10日15時27分轉帳5萬元 ③110年7月10日15時28分轉帳5萬元 ④110年7月10日15時30分轉帳5萬元 10 徐詠然 110年7月9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星河科技」推薦投資平台給徐詠然,並請徐詠然依投資平台客服之指示入金至平台,致徐詠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7月9日22時28分轉帳3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入帳時間) ①徐詠然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47至351頁) ②徐詠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53至354頁) ③徐詠然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55至357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8頁) 金門檢111偵緝23 (併案) ②110年7月10日20時24分轉帳4萬元 11 林建宏 110年6月28日交友軟體Yueme暱稱「楊謹言」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介紹「DBG資本」投資網站給林建宏並佯稱於平台內操作即可獲利,嗣LINE暱稱「DBG在線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建宏佯稱欲領報酬須先匯款云云,致林建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9日22時29分轉帳1萬6,800元 ①林建宏於警詢中之指訴(桃警分刑字第1100078871號卷第7至12頁) ②林建宏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桃警分刑字第1100078871號卷第22至23頁) ③林建宏遭詐欺之轉帳紀錄(桃警分刑字第1100078871號卷第24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8頁) 金門檢111偵緝34 (併案) 12 李育瑞 111年7月10日13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財富時代」向李育瑞佯稱若欲使用「鑫悅娛樂城」平台進行投資,需先準備本金並匯款,致李育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14時1分轉帳3萬元 ①李育瑞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439至441頁) ②李育瑞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449至459頁) ③李育瑞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449至459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9頁) 金門檢111偵緝23 (併案) 13 周儀宣 110年7月6日14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聯合好運」向周儀宣佯稱若依LINE暱稱「FUN88娛樂城」之客服指示儲值,將代操作獲利云云,致周儀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14時4分轉帳3萬元 ①周儀宣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23至325頁) ②周儀宣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27頁) ③周儀宣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27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9頁) 金門檢111偵緝23 (併案) 14 謝啟宏 110年7月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Win all數位軟體」要求謝啟宏加入「愛馬仕娛樂城」參加儲值送優惠彩金活動,並向已領優惠彩金之謝啟宏佯稱把優惠金領出會無法參加活動,須匯款方能解決問題云云,致謝啟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14時29分轉帳3萬元 ①謝啟宏於警詢中之指訴(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811112號卷第3至6頁) ②謝啟宏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811112號卷第8至11頁) ③謝啟宏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811112號卷第7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9頁) 金門檢111偵緝28 (併案) 15 劉一蓉 110年7月6日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許緯宏」邀請劉一蓉加入「bitomax幣托」投資平台,嗣LINE暱稱「張燕生」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劉一蓉佯稱參與投資課程可協助操盤獲利云云,致劉一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7月10日15時5分轉帳5萬元 ①劉一蓉於警詢中之指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67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9至30頁反面) ②劉一蓉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二卷第76至84頁) ③劉一蓉遭詐欺之轉帳紀錄(偵二卷第74至74頁反面)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49、153頁) 士檢112偵4067(併案) 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金額有誤,逕予更正 ②110年7月10日19時27分轉帳5萬元 ③110年7月10日19時29分轉帳5萬元 ④110年7月10日19時42分轉帳2萬元 16 羅以綸 110年7月5日19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核心專業分析」向羅以綸佯稱可使用「天帝娛樂城」網站進行投資,並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進行操作即可獲得豐厚利益,致羅以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15時22分轉帳4萬元 ①羅以綸於警詢中之指訴(偵卷第47至52頁) ②羅以綸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卷第61至121頁) ③羅以綸遭詐欺之轉帳紀錄(偵卷第59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0頁) 士檢111偵緝675 (本案) 17 夏素珍 110年7月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Nanno」及「副理-Lena」等LINE暱稱向夏素珍佯稱可代為使用「DIFX交易所」操盤投資賺錢,致夏素珍陷於錯誤而請其配偶及其女先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7月10日17時8分轉帳9,000元 ①夏素珍於警詢中之指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90號卷,下稱金門檢偵卷,第9至11頁) ②夏素珍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門檢偵卷第39至47頁) ③夏素珍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門檢偵卷第29及31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1頁) 金門檢111偵緝27 (併案) ②110年7月10日17時11分轉帳1萬元 18 賴乾元 110年7月9日20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智能專家」及「E.Z.W.專業數據工程」等LINE暱稱向賴乾元佯稱若要進行投資,必須一直匯款至指定的外幣投資網站,致賴乾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17時09分轉帳3萬元 ①賴乾元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23至325頁) ②賴乾元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27頁) ③賴乾元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327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1頁) 金門檢111偵緝23 (併案) 19 李宇倫 110年7月7日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Ally」向李宇倫佯稱可使用「盾博資本」平台、並依LINE暱稱「DBG在線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的指示在平台上儲值進行投資,致李宇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0年7月10日17時20分轉帳3萬元 ①李宇倫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145至146頁) ②李宇倫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金湖警刑字第1100006790號卷第150頁) ③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1頁) 金門檢111偵緝29 (併案) 20 何天慈 110年4月初LINE暱稱「宸浩」及「汪世豪」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接續向何天慈介紹「富拓」投資平台,嗣「汪世豪」於110年7月8日向何天慈佯稱打錯儲值帳號需支付修改費,致何天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LINE暱稱「BitoMax幣托(中文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18時17分轉帳3萬元 ①何天慈於警詢中之指訴(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00026569號卷第5至10頁) ②何天慈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00026569號卷第75至85頁) ③何天慈遭詐欺之轉帳紀錄(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00026569號卷第87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2頁) 金門檢111偵緝33 (併案) 21 蔡京砡 110年7月5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皮皮」向蔡京砡佯稱可使用「富鑫私人理財顧問網站」進行投資,致蔡京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7月10日19時2分轉帳3萬元 ①蔡京砡於警詢中之指訴(偵二卷第46至48頁) ②蔡京砡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二卷第130至132頁) ③蔡京砡遭詐欺之轉帳紀錄(偵二卷第132頁反面)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2頁) 士檢112偵4067(併案) 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有誤,逕予更正 ②110年7月10日19時4分轉帳2萬9,768元 22 林佳樺 110年7月間林佳樺在Youtube平台上看見不實投資資訊,陷於錯誤,向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表明有意願投資並遵循指示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20時10分轉帳5萬元 ①林佳樺於警詢中之指訴(桃警分刑字第1100073784號卷第13至18頁) ②林佳樺遭詐欺之轉帳紀錄(桃警分刑字第1100073784號卷第25頁) ③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3頁) 金門檢111偵緝32 (併案) 23 姚語庭 110年6月27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CHEN」向姚語庭佯稱可使用「bitomax幣托」網站儲值進行投資、可繳納代操費由其代操,嗣自稱「bitomax幣托」網站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姚語庭遭鎖帳號時佯稱須匯款方可解鎖,致姚語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0年7月10日20時35分轉帳3萬元 ①姚語庭於警詢中之指訴(新北警金刑字第1104286475號卷第7至15頁) ②姚語庭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04286475號卷第125至135頁) ③姚語庭遭詐欺之轉帳紀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04286475號卷第139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4頁) 金門檢111偵緝25 (併案) ①110年7月10日20時52分轉帳3萬元 24 陳瑞娟 110年7月10日LINE暱稱「聯城智能(PCP)」、「星河科技」及「Discover Finance」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陳瑞娟佯稱可代為在外匯平台上操作投資、有「投資1萬送5,000」的活動云云,致陳瑞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20時41分轉帳3萬元 ①陳瑞娟於警詢中之指訴(屏警分偵字第11033755300號卷第3至5頁) ②陳瑞娟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屏警分偵字第11033755300號卷第20頁反面至36頁反面) ③陳瑞娟遭詐欺之轉帳紀錄(屏警分偵字第11033755300號卷第19頁反面)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4頁) 金門檢111偵緝24 (併案) 25 劉韋伶 110年7月6日LINE暱稱「許緯宏」及「李銘哲」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劉韋伶佯稱可使用「幣托BitoEXS」進行投資,嗣LINE暱稱「沈宏瑞」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又向劉韋伶佯稱若要領出投資所賺報酬須依自稱「幣托BitoEXS」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進行匯款,致劉韋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20時56分轉帳5萬元 ①劉韋伶於警詢中之指訴(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479至48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湖警刑字第1100005470號卷第491頁) ③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5頁) 金門檢111偵緝23 (併案) 26 許智淵 110年6月間LINE暱稱「小幫手-Althea」及「Chadwick」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許智淵佯稱想加入「CI投資顧問團隊」投資外匯需先簽契約並匯款、嗣即會指導下單單號云云,致許智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21時37分轉帳1萬300元 ①許智淵於警詢中之指訴(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卷第195至198頁) ②許智淵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卷第215頁至231頁) ③許智淵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卷第207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4頁) 橋頭檢111偵15744 (併案) 27 呂明軒 110年6月24日8時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向呂明軒佯稱可使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進行投資,嗣自稱交易平台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呂明軒無法領錢時佯稱需繳納押金方可解鎖云云,致呂明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21時38分轉帳2萬5,000元 ①呂明軒於警詢中之指訴(新北警汐刑字第1114245234號卷第7至10頁) ②呂明軒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新北警汐刑字第1114245234號卷第31至32頁) ③呂明軒遭詐欺之轉帳紀錄(新北警汐刑字第1114245234號卷第31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5頁) 金門檢111偵373 (併案) 28 黃莉玲 110年7月8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咲咲」向黃莉玲佯稱可使用「幣托BitoEXS」進行投資、保證獲利,嗣自稱「幣托BitoEXS」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黃莉玲欲自平台提領款項時佯稱須繳納保證金方得領錢云云,致黃莉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0年7月10日23時17分轉帳2萬3,000元 ①黃莉玲於警詢中之指訴(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072203902號卷第5至8頁) ②黃莉玲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072203902號卷第41至47頁) ③黃莉玲遭詐欺之轉帳紀錄(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072203902號卷第31頁) ④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6頁) 金門檢111偵638 (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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