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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獻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404、16084、16672、16747、2103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獻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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