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金訴,3,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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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品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品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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