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金訴,34,2023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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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科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選任辯護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陳品逸


張墩豪




潘智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對被告李科樺、張墩豪、潘智偉,及於111年3月21日對被告陳品逸等部分所為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科樺、張墩豪、潘智偉及陳品逸等部分,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經斟酌全案情節,尚有不適宜之處,應予以撤銷,回復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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