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金訴,35,2023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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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憶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15、18807、19817、20996、20997、21204、23088、18806號、111年度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許憶如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許憶茹業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死亡乙節,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郁 屏

法 官 鐘 乃 皓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115號
第18807號
第19817號
第20996號
第20997號
第21204號
第23088號
第18806號
111年度偵字第115號
被 告 洪顯忠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被 告 許憶茹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振偉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思恬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被 告 周歆甯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振哲律師被 告 林季穎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已解除)被 告 胡家銘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1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楊思恬、周歆甯、林季穎、胡家銘於民國110年10月間,因上網找尋工作因而分別結識真實姓名不詳,以LINE自稱「劉澤融」(即小劉),或以飛機通訊軟體Telegram,自稱為「財哥」等人,得知工作內容為自不特定金融機構帳戶提領金錢後,轉交上手繳回,對於提領他人匯入帳戶款項、轉交第三人之舉,可能是詐欺集團收取詐騙所得,藉此掩飾、隱匿去向,可預見「劉澤融」、「財哥」等人所屬之組織,為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犯罪組織,竟仍基於縱使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參與犯罪組織,並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參與「劉澤融」、「財哥」所屬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分別擔任提款車手;
楊思恬則擔任一層收水,負責向提領車手收取本案詐騙集團所詐得款項,並於確認數額後轉交款項予上游;
周歆甯負責擔任二層收水,負責向楊思恬收取其所取得之贓款,亦於確認數額後交付與上游等工作,渠等均依照「劉澤融」之指示行動;
林季穎、胡家銘則分別擔任總收水,均是負責向二層收水收取詐騙贓款並確認數額,待當日詐得款項全部收受完畢後,再統一交付予詐騙集團帳務(俗稱水房),渠等則均依照「財哥」之指示行動。
嗣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按其分工,以親友借款、假藉出售商品、佯裝談戀愛再巧立名目借款等不實事項,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金錢匯入指定帳戶(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錢、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再由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各自依照「小劉」指示,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人頭帳戶帳號均詳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附表四之三、附表四之四所示),洪顯忠從中抽取新台幣(下同)3千元、許憶茹從中抽取2萬1千元作為當日報酬後,再依指示至特定地點,將剩餘款項交付予在該處等候之楊思恬,再由楊思恬留取當日報酬後(數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輾轉交付予周歆甯,並由周歆甯留取當日報酬後(數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再依指示交付予林季穎或胡家銘(車手提款金額、交付一層收水、交付二層收水、交付收水頭之金額,時間及地點均如附表一所示)。
林季穎、胡家銘各自依照「財哥」命令前往特定地點向周歆甯收取款項並從中抽取當日報酬後(林季穎每日2千元、胡家銘每日3千元),再將剩餘款項帶至位於不詳地點之水房並上繳,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嗣經警報請本署指揮而循線查獲,並①於110年10月13日,自洪顯忠扣得本案詐騙集團取簿手(另行偵辦中)所提供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所提領之犯罪所得1萬元及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②於110年10月13日,自許憶茹扣得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7張及所提領之犯罪所得1萬7千元;
③於110年10月28日,自郭振偉扣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④於110年10月28日,自楊思恬扣得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⑤於110年10月28日,自周歆甯扣得郭振偉所提領之14萬6千元現金及用以與「劉澤融」聯絡之手機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⑥於110年11月10日,自林季穎扣得用以與財哥聯絡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
三、案經附表所示盧怡萍外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1.被告洪顯忠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ATM提領畫面及與「小劉」之LINE對話記錄照片。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 1.承認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行為,並如附表一所示之收取報酬及交付款項予被告楊思恬之行為。
2.矢口否認有何本件犯意,辯稱伊以為這只是單純工作,沒想太多云云。
二 1.被告許憶茹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ATM提領畫面及與「小劉」之LINE對話記錄照片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三 1.被告郭振偉於警詢、偵查之陳述 2.ATM提領畫面、與劉澤融之對話記錄照片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四 1.被告楊思恬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與劉澤融之對話記錄照片 3.110年10月12日臺北市○○區○○○路0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五 1.被告周歆甯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110年10月12日臺北市○○區○○○路0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3.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物品翻拍照片 5.與劉澤融之對話記錄照片 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被告胡家銘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地,向其收取詐騙款項之事實。
六 1.被告林季穎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2.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法院搜索票 3.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區○○街00巷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七 1.被告胡家銘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陳述 1.矢口否認有何本件犯行,辯稱伊未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地,向周歆甯收取詐騙款項。
2.惟其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且認有向周歆甯收取詐騙款項。
八 110年10月12日臺北市大同區蘭州公園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照片、被告胡家銘手機內與詐騙集團之簡訊對話記錄 證明被告胡家銘有犯本件犯行 九 1.告訴人郭光哲、羅渝晴、賴語慈、孫健倫於警詢之證述 2.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告訴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12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洪顯忠提領之事實。
十 1.告訴人謝柏君、陳春桃於警詢之證述 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告訴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12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許憶茹提領之事實。
十一 1.告訴人陳有朋、賴昱慈、傅冬菊、邱家豪於警詢之證述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告訴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25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郭振偉提領之事實。
十二 1.告訴人周晉緯、崔嘉昱、蔡玉鈴、林震於警詢之證述 2.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告訴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26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郭振偉提領之事實。
十三 1.告訴人呂承曄、薛雅秀詢、黃維慶及被害人盧怡萍、告訴人林星原、吳保賢、林王雪娥於警詢之證述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
1.證明左列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27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且遭郭振偉提領之事實。
2.證明郭振偉於110年10月28日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領吳保賢、林王雪娥於110年10月27日所匯入部分款項之事實。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卷內雖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有何具體名稱、固定處所等,惟依本案犯罪情節,可知其成員為完成詐欺財物獲取不法所得之目的,相互間分工細膩,有負責招募成員、擔任指揮調度、聯繫車手取款、交款工作之「小劉」、「財哥」等人,有負責向被告收取贓款及交付報酬之人,有負責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實行詐術之機房成員,有擔任車手之被告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有負責收水之被告楊思恬、周歆甯,有負責向收水收取款項並繳回水房之被告林季穎、胡家銘,足見本案詐欺集團所實施之詐欺取財犯行,顯係經由縝密之計畫與分工、相互配合而完成之犯罪,且係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而以實施詐欺為牟利手段,為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自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無疑。
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精細,有收簿手、車手、機房、水房、系統商等,除使犯罪難以追查外,更使犯罪所得因層層轉交上手而隱匿,每轉交予不詳姓名成員,即形成犯罪偵查之斷點,所為當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定義。
故核被告洪顯忠、許憶茹、郭振偉、楊思恬、周歆甯、林季穎、胡家銘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7人所犯上開各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7人與「小劉」、「財哥」等人及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7人對於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之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7人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另本件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孟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竹芸
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所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之金額 一層收水向車手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二層收水向一層收水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收水頭向二層收水收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1 羅渝晴 (提告) 於110年10月11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時,匯入1萬7千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顯忠持左列銀行帳戶提款卡,自110年10月12日12時25分至12時31分,共計提領15萬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二) 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1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洪顯忠收取13萬7千元,其餘3千元則為洪顯忠報酬。
(註:洪顯忠提領之1萬元尚未交付,為警扣得) 周歆甯於110年10月12日12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包含左列金額。
(註:楊思恬另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胡家銘於110年10月12日12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之蘭州公園內,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金額。
(註:另周歆甯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2 郭光哲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15分許,匯入2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賴語慈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12分許,匯入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14分許,匯入5萬元 4 孫健倫 (提告) 於110年10月12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32分許,匯入2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謝柏君 (提告) 於110年10月8日遭以假借貸款之名義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0時32分許至12時13分許,陸續匯款共計8萬4千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許憶茹於110年10月12日10時32分至11時47分許,持左列臺灣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13萬1千元。
2.許憶茹於110年10月12日12時51分至翌(3)日8時57分許,持左列臺灣銀行、台新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20萬1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三) 1.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2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許憶茹收取13萬1千萬元。
2.楊思恬於110年10月12日13時43分許(註:監視器畫面為13時2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許憶茹收取20萬1千元。
(註:許憶茹從中抽取2萬1千元做為報酬) 周歆甯於110年10月12日12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1.所示之金額。
(註:楊思恬另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另楊思恬於左列2.所收取之金錢,於當日已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其他帳戶) 胡家銘於110年10月12日1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之蘭州公園內,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金額。
(註:周歆甯另從中抽取1千元作為報酬) 6 陳春桃 (提告) 於110年10月9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於110年10月12日11時34分許,臨櫃匯款共計15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有朋 (提告) 於110年8月20日以假戀愛真詐財方式詐騙。
於110年10月25日12時52分許,匯款4萬2千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振偉於110年10月25日12時57分至15時19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24萬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一) 楊思恬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07分許、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許、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共計收取左列金額。
周歆甯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7分後某時、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後某時、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後某時,在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一帶,以面交方式共計向楊思恬收取左列金額。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楊思恬所抽取之2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2千。
) 林季穎分別於①110年10月25日14時7分後某時、②於110年10月25日15時10分後某時、③於110年10月25日15時38分後某時,在臺北市信義區不詳地點,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共計收取左列金額。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周歆甯所抽取之2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2千。
) 8 賴昱慈 (提告) 於110年10月22日以假藉辦理貸款義詐騙。
於110年10月25日11時25分、15時32分許,陸續匯款共5萬8千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傅冬菊 (提告) 於110年10月20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5日13時46分匯款10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邱家豪 (提告) 於110年10月21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5日15時7分匯款5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周晉緯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日9時28分匯款9千5百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振偉於110年10月26日8時58分至12時27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13萬5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二) 楊思恬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許、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共計向郭振偉收取左列金額 周歆甯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後某時、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後某時,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共計向楊思恬收取左列金額約。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楊思恬所抽取之1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1千。
) 林季穎分別於①110年10月26日11時19分後某時、②110年10月26日15時02分後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共計向周歆甯收取左列金額。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周歆甯所抽取之1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1千。
) 12 崔嘉昱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日9時41分、9時41分共匯款1萬8千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蔡玉鈴 (提告) 於110年10月25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6日9時57分匯款3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林震 (提告) 於110年10月25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6日12時21分匯款1萬8千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呂承曄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7日12時25分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振偉於110年10月27日11時40分至16時10分許,持左列銀行金融卡,共計提領70萬5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三) 1.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2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5萬元。
2.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3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5萬元。
3.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4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7萬5千元。
4.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5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9萬元。
5.楊思恬於110年10月27日16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旁,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約14萬元。
1.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2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1.金額。
2.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2.金額。
3.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4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3.金額。
4.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5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左列4.金額。
5.周歆甯於110年10月27日16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周歆甯收取左列5.金額元。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楊思恬所抽取之5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5千。
) 1.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2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1.金額。
2.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4時0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2.金額。
3.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5時0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3.金額。
4.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6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4.金額。
5.林季穎於110年10月27日16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以面交方式向周歆甯收取左列5.金額元。
(註:上開金額已包含周歆甯所抽取之7千元報酬,故實際交付之金額應予扣除7千。
) 16 薛雅秀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4時25分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黃維慶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出售商品之名義詐騙 110年10月27日15時11分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盧怡萍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5時34分匯款14萬元(以丈夫王杏南名議會款)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林星原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1時8分匯款18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吳保賢 (提告) 於110年10月27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3時15分匯款18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林王雪娥 (提告) 於110年10月26日以假藉親友名義借錢詐騙。
110年10月27日11時41分匯款30萬元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郭振偉於110年10月28日8時3分至9時3分許,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提領14萬9千元(提領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四之四,其中包含吳保賢、林王雪娥於110年10月27日所匯入部分款項) 楊思恬於110年10月28日9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郭振偉收取14萬6千元。
(另外3千元部分,郭振偉依照詐騙集團上游指示以無摺存摺方式存入其他銀行) 周歆甯於110年10月28日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以面交方式向楊思恬收取14萬6千元(此部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無

附表二(洪顯忠)
編號 提領車手:洪顯忠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2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2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26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3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27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4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28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5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6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4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7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8 提領車手:洪顯忠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2:31 1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 (板信銀行民權分行) 9 150,000
附表三(許憶茹)
編號 提領車手:許憶茹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2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2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3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4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4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5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0:36 3,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6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1:45 20,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 7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1:46 20,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 8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1:47 8,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 9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2:51 19,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橋郵局) 10 提領車手:許憶茹 台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3:10 15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超商-日新門市) 11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3:43 17,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跨行轉帳17,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於同日13時45分許,在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領出 12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3日 08:47 1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南三重分行) 13 提領車手:許憶茹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3日 08:57 5,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南三重分行)
附表四之一(郭振偉110年10月25日)
編號 提領車手:郭振偉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2:57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2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2:57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3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2:58 2,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4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3:4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超商北市港北門市) 5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3:44 18,000 台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超商北市港北門市) 6 提領車手:郭振偉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5:32 10,000 台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超商北市港北門市) 7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14 5,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吉門市) 8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15 20,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吉門市) 9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16 20,000 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吉門市) 10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2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松盛門市) 11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24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松盛門市) 12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26 15,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松盛門市) 13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4:5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五分埔分行) 14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5:01 9,000 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五分埔分行) 15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5:19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16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 15:19 1,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總計 240,000
附表四之二(郭振偉110年10月26日)
編號 提領車手:郭振偉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08:58:23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2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08:59:23 9,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3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09:52:42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4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09:53:40 8,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5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0:19:48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香城門市) 6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0:20:36 1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香城門市) 7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1:06:18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超商北市南港二店門市) 8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1:07:32 1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超商北市南港二店門市) 9 提領車手:郭振偉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6日 12:27:02 18,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耀港門市) 共計 135,000
附表四之三(郭振偉110年10月27日)
編號 提領車手:郭振偉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50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北市南港二店) 2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55 5,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北市南港二店) 3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49 3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4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5:33 60,000 (註:其中30,000元是郭振偉於當日15時29分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5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1:40 6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6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1:45 6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7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1:46 3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南港富康郵局) 8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02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0號(合庫商銀南港分行) 9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02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0號(合庫商銀南港分行) 10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09 3,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南港分行) 11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0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企銀南港分行) 12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1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企銀南港分行) 13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4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統一經貿門市) 14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5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 (中國信託統一經貿門市) 15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19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區農會) 16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3:20 7,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區農會) 17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05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農會) 18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06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農會) 19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07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南港農會) 20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16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21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16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22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17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23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26 2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萊爾超商北市園區門市) 24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4:27 1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萊爾超商北市園區門市) 25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01 3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南港分行) 26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02 3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南港分行) 27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04 30,000 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南港分行) 28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09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29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10 2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30 提領車手:郭振偉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7日 16:10 10,000 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 31 705,000
附表四之四(郭振偉110年10月28日)
編號 提領車手:郭振偉 提款帳號 提領 日期 提領 時間 提領 金額 (不含手續費) 提款地點 1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03 1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2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57 6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3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58 4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4 提領車手:郭振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59 9,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5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8:06 1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6 提領車手:郭振偉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8日 09:03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寶清門市) 共計 1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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