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金訴,601,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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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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