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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
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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