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佑偉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華智傑
選任辯護人 柯德維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審結辯論、判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上訴後經發現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所示告訴人廖文榛之部分漏未判決,茲因本案法院組織(合議庭)已變更,無從逕行補判,爰以現行法院組織(合議庭)裁定本案漏未判決部分,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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