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金訴,764,2023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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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竩宸(原名:陳肇佑)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鄭凱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490、16071、16442、16646、17701、20502、2096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1739、23159、23346、24614、25179號、112年度偵字第371、5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竩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凱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陳竩宸、鄭凱文依其等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均可預見將己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可能,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均仍基於縱令生此結果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陳竩宸於民國111年3月28日9時33分許前某時將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鄭凱文於111年3月29日10時56分許前某時將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分別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該人或其轉交、所屬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對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陳竩宸、鄭凱文前開帳戶內,旋遭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各被害人遭詐欺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等節,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嗣經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理 由

一、被告陳竩宸、鄭凱文所犯者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05至106、114至115、369頁),且有附表一、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證,足認其等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分別提供上開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予不詳之人使用,使該人或其轉交、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欺財物後,得以使用前揭帳戶為匯款工具,進而取得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尚非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此外,查無證據證明其等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其等所為,皆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

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附表一編號3、4、6、7、9及附表二編號1、2、4、6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2人皆係以一幫助行為,各對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2人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上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均為幫助犯,其等犯罪情節及惡性,與實行犯罪之正犯不能等同評價,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中皆自白如事實欄所示幫助洗錢犯行,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2人雖非實際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然其等輕率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造成此類詐欺犯罪層出不窮,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並使被害人追償不易,實屬不該;

考量陳竩宸雖已與告訴人李政韋和解並依約賠償(本院卷第129、175頁),惟能未與附表一所示其他被害人和解或賠償,鄭凱文亦未能與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分毫等情,並念及被告2人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之品性、素行(本院卷第15至17、23至54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數及遭詐騙之金額、查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取得任何對價等節,暨被告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7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審酌被告2人之職業、經濟能力、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㈠被告2人雖承認有事實欄所載犯行,然均否認就本案有實際獲得報酬(本院卷第105、106頁),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足證被告2人有取得任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均不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2人並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且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應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陳竩宸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顏淽柃 111年3月19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慧庭」向顏淽柃佯稱可使用「東森國際平台」投資網站進行投資,嗣LINE暱稱「客服003」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再向顏淽柃佯稱其違規操作須支付款項始能解決問題云云,致顏淽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8日9時33分轉帳2萬元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顏淽柃警詢陳述(見111偵16646卷第46至49頁) ②顏淽柃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16646卷第55至57頁) ③顏淽柃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16646卷第56頁) ④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0頁) 士檢111偵16646(本案) 2 李政韋 111年3月16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為PCHOME員工,向李政韋佯稱可至特定網站操作轉賣貨物藉以營利云云,致李政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8日9時33分轉帳4萬4,000元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李政韋警詢陳述(見111偵20967卷第20至22頁) ②李政韋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20967卷第30頁) ③李政韋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20967卷第29頁) ④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0頁) 士檢111偵20967(本案) 3 徐慧淳 111年3月17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劉國良」向徐慧淳佯稱可使用一網路博弈平臺進行投資且穩賺不賠云云,致徐慧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3月28日10時30分匯款10萬元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徐慧淳警詢陳述(見111偵21739卷第10至12頁) ②徐慧淳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111偵21739卷第39頁) ③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1頁) 士檢111偵21739(併案) 4 韓宛臻 111年1月6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韓宛臻佯稱可透過「金莎國際」網路博弈公司賺錢,嗣再向韓宛臻佯稱其涉及以不正方式賺取美金,需充值、繳保證金方能解凍資金云云,致韓宛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8日10時33分轉帳8萬3,001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日期,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韓宛臻警詢陳述(見112偵585卷第113至116頁) ②韓宛臻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2偵585卷第171頁) ③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1頁) 士檢112偵585(併案) 5 潘慧 111年2月25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周生依旧」向潘慧佯稱「澳門金沙貴賓會」博弈網站有漏洞,可以藉此獲利云云,致潘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8日10時43分轉帳45萬元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潘慧警詢陳述(見111偵14490卷第22至24頁) ②潘慧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14490卷第28至37頁) ③潘慧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14490卷第27頁) ④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1頁) 士檢111偵14490(本案) 6 翟羽翎 111年3月3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翟羽翎佯稱可使用「貝萊德證券」進行區塊鏈投資並藉由價差獲利,致翟羽翎陷於錯誤而依自稱「貝萊德證券」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8日10時58分轉帳7萬5,10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金額,逕予更正)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翟羽翎警詢陳述(見111偵23159卷第26至27頁) ②翟羽翎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23159卷第43至55頁) ③翟羽翎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23159卷第42頁) ④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2頁) 士檢111偵23159(併案) 7 呂瀚華 (被害人) 111年3月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沫」向呂瀚華佯稱要利用澳門新葡京公司的網站漏洞教訓該公司的渣男負責人,只要跟著走都可以賺錢云云,致呂瀚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8日11時1分轉帳3萬元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呂瀚華警詢陳述(見111偵23346卷第9至11頁) ②呂瀚華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23346第27頁) ③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2頁) 士檢111偵23346(併案) 8 簡永真 (被害人) 111年3月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陳志杰(Flee)」於APP「Paris派愛族」向簡永真佯稱可至「台灣期貨交易所」網站上購買黃金期貨進行投資,致簡永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①111年3月29日9時21分轉帳2萬元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簡永真警詢陳述(見111偵17701卷第56至57頁) ②簡永真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17701卷第63、112至113頁) ③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3頁) 士檢111偵17701(本案) ②111年3月29日9時29分轉帳3萬元 ③111年3月29日9時36分轉帳3萬元 9 陳珍蓮 (被害人) 111年3月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阿龙」向陳珍蓮佯稱可使用網站「Hsbc.hk118.buzz」進行投資,致陳珍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9日9時40分轉帳2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日期,逕予更正)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珍蓮警詢陳述(見111偵24614卷第13至14頁) ②陳珍蓮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24614卷第24至27頁) ③陳珍蓮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24614卷第38頁) ④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3頁) 士檢111偵24614(併案) 10 張氏美 111年3月13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藝楠」向張氏美佯稱其在證券公司上班、公司有一筆獎金,希望張氏美用購買的方式將獎金領出去云云,致張氏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3月29日9時46分匯款6萬8,000元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張氏美警詢陳述(見111偵16646卷第10至13頁) ②張氏美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16646卷第40至43頁) ③張氏美遭詐騙之匯款紀錄(見111偵16646卷第35頁) ④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3頁) 士檢111偵16646(本案) 11 陳雅婷 111年3月下旬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輝」向陳雅婷佯稱其所任職的公司答應若能湊錢就可以分紅,致陳雅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9日9時54分轉帳3萬元 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雅婷警詢陳述(見111偵20502卷第28至31頁) ②陳雅婷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111偵20502卷第35至38頁) ③陳雅婷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20502卷第34頁) ④被告陳竩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4490卷第53頁) 士檢111偵20502(本案) 附表二:被告鄭凱文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洪嘉穎 111年3月28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澳博一線客服」向洪嘉穎佯稱可使用其推薦的博奕遊戲獲利、獲利後須匯款方能出金云云,致洪嘉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3月29日10時42分匯款17萬元 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洪嘉穎警詢陳述(見112偵312卷第11至12頁) ②洪嘉穎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2偵312卷第49至52頁) ③洪嘉穎遭詐騙之匯款明細(見112偵312卷第39頁) ④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6071卷第53頁) 士檢112偵371(併案) 2 柯俊安 110年11月時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雯」向柯俊安佯稱使用「新葡京」博弈保證賺錢,致柯俊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9日10時56分轉帳2萬8,000元 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俊安警詢陳述(見111偵25179卷第11至15頁) ②柯俊安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111偵25179卷第18至27頁) ③柯俊安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25179卷第25頁) ④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6071卷第52頁) 士檢111偵25179(併案) 3 鄭景隆 111年3月15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曉婷」向鄭景隆佯稱可使用「亞洲采新商城」儲值購買商品,取得提貨券後再轉賣以賺取價差,致鄭景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9日11時整轉帳1萬元 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鄭景隆警詢陳述(見111偵16642卷第9至11頁) ②鄭景隆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亞洲采新商城」之紀錄(見111偵16642卷第18至27頁) ③鄭景隆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16642卷第38頁) ④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6071卷第52頁) 士檢111偵16642(本案) 4 張許春桂 (被害人) 111年3月28日10時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為張許春桂之姪子,向張許春桂佯稱因生意貨款周轉不靈而需借錢,致張許春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3月29日11時51分匯款10萬元 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張許春桂警詢陳述(見112偵312卷第13至14頁) ②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6071卷第53頁) 士檢112偵371(併案) 5 王景霆 111年3月下旬自友人(同為詐欺被害人)處得知可利用「澳門金沙貴賓會」獲利賺錢,嗣自稱「澳門金沙貴賓會」客服人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即提供帳戶供陷於錯誤之王景霆於右列時間進行轉帳。
111年3月29日11時34分轉帳10萬元 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王景霆警詢陳述(見111偵16071卷第31至34頁) ②王景霆遭詐騙之轉帳紀錄(見111偵16071卷第38頁) ③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6071卷第53頁) 士檢111偵16071(本案) 6 黃馨儀 (被害人) 111年3月8日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為黃馨儀的大學同學,並向黃馨儀佯稱其朋友鄭凱文的父母生病、急需用錢而需借錢云云,致黃馨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1年3月29日13時34分匯款109萬元 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馨儀桂警詢陳述(見112偵312卷第15至17頁) ②被告鄭凱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6071卷第53頁) 士檢112偵371(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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